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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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

 

理事会

 

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

 

章程

 

 

国际沙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国际沙棘协会”,英文译名为“International  Seabuckthor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I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球积极开展沙棘研究与开发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和行业性的国际非政府、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全面发挥沙棘在促进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及人类健康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在沙棘种植、科研、生产、经贸以及人员和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沙棘领域的国际交流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水利部与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开展以下各项业务:

(一)发挥沙棘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章,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发展;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沙棘发展动态和趋势,提供沙棘建设与开发咨询服务;

(三)承办政府机构等组织委托或资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四)建设国际沙棘信息网络和资料库,促进国际沙棘交流与合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专业刊物,加大沙棘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力度;

(六)组织举办国内外沙棘学术研讨会等交流活动;

(七)开展沙棘领域的人才培训和交流考察。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国际沙棘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积极开展沙棘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四)在沙棘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一般不应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协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可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候选名单,由理事会决定任命;

(五)可委托副主席或秘书长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5日第一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邮编: 100038 电话: 010-63204364 传真: 010-63204359 电子邮箱: isahome@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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